納稅信用補評
【事項名稱】
納稅信用補評
【申請條件】
納稅人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等原因未予納稅信用評價,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評價。納稅人對當期未予納稅信用評價有異議,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評價。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號)第二十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號)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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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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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應自受理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