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事項名稱】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申請條件】
在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向省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行政登記。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號)第七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號)第二條至第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辦理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納稅服務部門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聯繫電話】
(021)63854264
【辦理流程】
【注意事項】
1.行政相對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4.新設稅務師事務所在辦理行政登記前,應到主管稅務機關完善稅務登記資訊,並與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資訊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稅務機關進行行政登記時能夠順利錄入金稅三期系統。
5.行政相對人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6.稅務師事務所採取合夥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合夥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佔比應高於百分之五十;
(2)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3)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股東或者從業;
(4)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7.機構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的情形:
(1)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①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②前 3 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符合以下條件的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科技、諮詢公司,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①由稅務師或者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發起設立,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②前 3 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8.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負責人應當由總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行政登記參照本節辦理。
9.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視同行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