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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發佈日期:2019-11-01 08:10        來源:

  【事項名稱】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申請條件】

  在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向省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行政登記。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號)第七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號)第二條至第七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辦理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納稅服務部門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聯繫電話】

  (021)63854264

  【辦理流程】

  【注意事項】

  1.行政相對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4.新設稅務師事務所在辦理行政登記前,應到主管稅務機關完善稅務登記資訊,並與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資訊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稅務機關進行行政登記時能夠順利錄入金稅三期系統。

  5.行政相對人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6.稅務師事務所採取合夥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合夥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佔比應高於百分之五十;

  (2)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3)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股東或者從業;

  (4)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7.機構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的情形:

  (1)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①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②前 3 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符合以下條件的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科技、諮詢公司,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①由稅務師或者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發起設立,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②前 3 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8.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負責人應當由總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行政登記參照本節辦理。

  9.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視同行政登記。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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