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報告報送
【事項名稱】
財務會計報告報送
【申請條件】
實行不同會計準則或制度的納稅人,依照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或制度,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並分中期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報告。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1.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中,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納稅人: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中,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納稅人:
3.已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的金融企業納稅人:
4.已執行其他新企業準則但尚未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的金融企業納稅人:
5.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
6.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
7.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納稅人:
8.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
9.按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要求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全國千戶集團總部:
10.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
11.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
12.執行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的納稅人
13.執行工會會計制度的納稅人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納稅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報表之前,應進行財務會計制度的備案。
8.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必需依照《徵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
並按規定的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説明書、審計報告的,納稅人留存備查,稅務機關有其他規定的除外。符合條件的可調閱復用,免於重復提供。
9.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原則上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10.納稅人經批准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