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
【事項名稱】
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
【申請條件】
因解散、破産、重組等原因終止生産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不再持續經營的納稅人,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在辦理登出登記前,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完成居民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後,可繼續辦理登出登記或清稅申報等事宜。
8.企業應當在辦理登出登記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需要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應在登出稅務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9.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