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代理機構離境退稅結算
【事項名稱】
退稅代理機構離境退稅結算
【申請條件】
退稅代理機構離境退稅結算事項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資金,由退稅代理機構向境外旅客墊付後,應于每月 15 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月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
退稅代理機構首次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時,應首先提交與省稅務局簽訂的服務協議、《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進行備案。
【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號)第二十四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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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及電子數據 |
2 份 |
電子數據 1 份 |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無紙化企業只應報送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籤名後的申報電子數據,相關紙質申報資料留存備查。
5.退稅代理機構應將以下資料裝訂成冊,留存備查:
(1)《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
(2)經海關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
(3)經境外旅客簽字確認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