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申報
【事項名稱】
車船稅申報
【申請條件】
應稅車輛、船舶未被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填報《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車船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一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2.個人納稅人可同城通辦(僅限滬牌個人車輛自行申報)。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西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作為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8.對首次進行車船稅納稅申報的納稅人,需要申報其全部車船的主附表資訊。此後辦理納稅申報時,如果納稅人的車船及相關資訊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填報資訊,僅提供相關證件,由稅務機關按上次申報資訊生成申報表後,納稅人進行簽章確認即可。對車船或納稅人有關資訊發生變化的,納稅人僅就變化的內容進行填報。已獲取第三方資訊的地區,稅務機關可將第三方資訊導入納稅申報系統,直接生成申報表由納稅人進行簽章確認。
9.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10.車船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産和行為稅稅源資訊報告”。
11.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