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説明
【事項名稱】
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説明
【申請條件】
非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説明,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3 號公佈)第七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1 |
《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説明》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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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500 萬元及以下。
6.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季度)所屬申報期結束後 15 日內辦理;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事項通知書》後 5 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