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業登記
【事項名稱】
複業登記
【申請條件】
已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于恢復生産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複業登記。
【設定依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6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4 號修改)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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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停業複業報告書》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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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按申報停業登記時的停業期限準期複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複業登記;納稅人提前複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産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複業登記。
5.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複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視為已恢復生産經營,稅務機關將納入正常管理,並按核定稅額按期徵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