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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業登記
發佈日期:2022-06-10 14:04        來源:

  【事項名稱】

  複業登記

  【申請條件】

  已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于恢復生産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複業登記。

  【設定依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6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4 號修改)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辦理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註

 

 

 

 

1

《停業複業報告書》

2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按申報停業登記時的停業期限準期複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複業登記;納稅人提前複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産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複業登記。

  5.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複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視為已恢復生産經營,稅務機關將納入正常管理,並按核定稅額按期徵收稅款。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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