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資料報告
【事項名稱】
同期資料報告
【申請條件】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號)第十條
【辦理材料】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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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主體文檔準備條件 |
主體文檔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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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地文檔準備條件 |
本地文檔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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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殊事項文檔準備條件 |
特殊事項文檔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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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並標明引用資訊資料的出處來源。
3.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4.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準備主體文檔:
(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併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 10 億元。
5.企業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1)有形資産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 2 億元。
(2)金融資産轉讓金額超過 1 億元。
(3)無形資産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 1 億元。
(4)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 4000 萬元。
6.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説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7.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 12 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 30 日內提供。
8.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 30 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9.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規定的關聯交易金額範圍。
10.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11.依照規定需要準備主體文檔的企業集團,如果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可以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主動提供主體文檔情況後,可免於提供。
本事項所稱“主動提供”是指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前企業提供主體文檔的情形。如果集團內一家企業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並已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不能免於提供主體文檔,但集團仍然可以選擇其他任一企業適用前款規定。
12.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産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準,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號)中的同期資料準備標準,均應當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
13.企業合併、分立的,應當由合併、分立後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14.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