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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退(免)稅權放棄與恢復報告
發佈日期:2022-06-10 16:50        來源:

  【事項名稱】

  出口企業退(免)稅權放棄與恢復報告

  【申請條件】

  出口企業退(免)稅權放棄與恢復報告事項包括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備案、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備案、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備案和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

  1.出口企業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並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徵稅政策。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日起 36 個月內,其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徵稅政策。

  2.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徵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起執行徵稅政策,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3.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 1 日起 36 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4.符合以下規定的納稅人,可在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同時一併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

  (1)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 36 個月的納稅人,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2)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

  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號)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號)第三條第(六)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號)第二十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5 號)第六條

  【辦理材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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