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資訊確認
【事項名稱】
個體工商戶資訊確認
【申請條件】
個體工商戶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對稅務機關依據外部資訊交換系統獲取的
登記表單資訊及其他稅務管理資訊進行確認。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7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 號、第 44 號、第 48 號修改)第一章
【辦理材料】
個體工商戶辦理資訊確認無需提供材料。
【辦理地點】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021)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納稅人應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按期進行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
3.納稅人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化企業開辦涉稅事項辦理程式壓縮辦理時間的通知》(稅總發〔2019〕126 號)適用企業開辦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實行一套資料、一次提交、一次採集、一次辦結。
(1)納稅人根據自身不同情況依申請辦理的涉稅事項包括:資訊確認、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含稅務 UKey 發放)、發票領用等 6 個事項。
(2)對開辦首次申領發票涉及相關事項,納稅人可通過一次填報和確認《新辦納稅人涉稅事項綜合申請表》辦理。
(3)納稅人現場辦理開辦涉稅事項,若暫時無法提供印章,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機關予以容缺辦理:由其業主辦理時,已實名採集認證並承諾後續補齊的;由辦稅人員辦理時,辦稅人員已實名採集認證,經業主線上實名採集認證、授予辦稅人員辦稅許可權的,或者提供業主授權委託書的。納稅人 30 日內未補充提供印章的,稅務機關將其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對其實施風險管理並嚴格辦理髮票領用。
(4)納稅人採用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可在“套餐式”服務內一併辦理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體備案報告、存款賬戶賬號報告、銀稅三方(委託)劃繳協議等後續事項。